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
摘 要: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纠纷解决,通常需要把握两个责任,一个是事故责任,一个是赔偿责任。本文讨论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以及当事人之间赔偿责任的划分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由交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认定后记载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指法定的赔偿义务人对事故承担的事故损失比例。
下面介绍交通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问题:
一、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事实上的认定,也即经过调查取证后得出的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事故责任对事故处理意义重大,不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也决定了行政处罚的大小,甚至于是肇事者是否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那么,记载于事故认定书上的事故责任也即成为了处理事故的重要证据。
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特指事故处理的民事领域,依据我国《交通安全法》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6条确定的内容,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为交强险保险公司 > 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 > 事故当事人。在保险公司不足以赔偿相应损失时,当事人之间的赔偿比例分担是依照事故责任大小来进行的,同时又分为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不同:
一、机动车之间:按照事故责任大小比例分担;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
1. 机动车方全责,承担全部剩余赔偿;
2. 各方都有责,减轻非机动车、行人方0--20%的赔偿比例;
3. 机动车方无责,承担不超过10%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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